國際海事組織《載運工業人員船舶安全國際規則》(第MSC.527(106)號決議)(以下簡稱“IP規則”)于2024年7月1日生效,為做好 IP規則的有效實施,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船舶檢驗發證要求
適用范圍:500總噸及以上,載運12名以上工業人員的國際航行船舶。針對適用船舶,船舶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相關要求開展檢驗,檢驗合格的,簽發《工業人員安全證書》和《設備記錄》。
二、工業人員要求
(一)工業人員是指為在其他船舶或海上設施從事海上工業活動而在船舶載運的人員。
(二)載運工業人員船舶船長應確保所載運的工業人員符合以下要求:
1.年滿16周歲。
2.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或《海上設施工作人員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訓合格證明》(至少完成基本培訓);
3.持有有效且符合服務及其他船員崗位健康要求的《海船船員健康證明》,或其所從事海上工業活動業主單位認可的健康證明;
4.熟悉船舶或船上船員的主要工作語言。
(三)在船舶開航前,船長應當組織工業人員至少進行以下培訓并保存相應的培訓記錄:
1.熟悉培訓,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的總體布置,個人救生設備、集結和登乘點、緊急逃生路線、急救站的位置;
2.應急培訓,包括但不限于:船上的安全信息、符號、標志和警報,警報鳴響或者緊急情況發生時應采取的行動等;
3.海上人員轉移培訓,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的海上人員轉移程序、安排,以及相關的安全設備和措施。
三、載運工業人員船舶船員特殊培訓要求
載運工業人員船舶船員應當在具有客船船員特殊培訓項目的海船船員培訓機構完成“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Ⅰ”或“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Ⅱ”培訓,并具有培訓機構出具的相應培訓證明。
四、載運工業人員船舶管理人安全管理要求
(一)船舶管理人應當制定工業人員在船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工業人員在船活動范圍和安全注意事項,采取措施防止工業人員進入危險處所或可能影響船員安全操作的場所。
(二)船舶管理人應當制定工業人員海上登離船轉移程序,并對載運工業人員船舶船員進行工業人員在海上轉移的安全注意事項培訓。在人員海上轉移前,船長或相關負責人員應當對天氣、海況、能見度、通信及安全設備狀況和人員救生衣穿著等情況進行核查,確保符合人員安全轉移條件。禁止在惡劣天氣或海況下進行人員海上轉移。
(三)船舶管理人應當制定載運工業人員應急預案,確保在載運、轉移過程中發生人員落水、突發大病、受傷、群體事件等緊急情況時能夠及時應對。
(四)在船舶開航前,船舶管理人應當準確掌握擬載運的工業人員的數量和正確身份信息,船長或相關負責人員應當對實際運載情況進行核實,保證核準的船上總人數不超過《設備記錄》上簽注的人數,并通過船舶進出港報告系統如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五、船舶安全航行要求
(一)在船舶開航前,船長或相關負責人員應當對工業人員的條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等進行檢查,對工業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登輪前安全檢查,將檢查情況予以記錄并在船保存,以備海事管理機構查驗。
(二)如載運危險貨物,則需滿足IP規則第IV、V部分的附加規則要求。
六、海事安全監管要求
(一)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載運工業人員船舶的技術條件和檢驗證書、船員和工業人員的資質證書和培訓記錄、貨物和人員的載運情況以及船舶管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過航運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體系審核和公司監督檢查等方式,開展對航運公司的相關體系、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的核查。
(三)海事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航運公司或船舶、船員、工業人員存在不滿足本通知要求的,應當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采取禁止船舶離港、公司附加審核、海事行政處罰等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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